朗特智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智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7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20年11月20日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1,06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52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60,19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22.0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4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调整后的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188.00 | 12,188.00 | 12,188.00 |
2 | 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 | 18,498.00 | 18,498.00 | 7,654.39 |
3 | 补充营运资金 | 7,000.00 | 7,000.00 | 7,000.00 |
4 | 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14,009.28 | - | 11,932.77 |
合计 | 51,695.28 | 37,686.00 | 38,775.16 |
注: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拟使用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结项后节余的募集资金11,932.77万元(此金额为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当日相关专户余额,含尚未到期的理财本金、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司计划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公司将自有外汇转账至泰国公司的银行账户,泰国公司对外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支出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参照公司内部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按月汇总相关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2、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使用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3、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对应的自有外汇交易记录、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最终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