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智能”或“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百仕威电子(泰国)有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新增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7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20年11月20日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1,06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52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60,19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22.0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4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30日和2024年6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为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百仕威电子(泰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百仕威实业(新加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余额 | 资金用途 |
1 |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 4000032519202****** | 0 | 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2 | 百仕威电子(泰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 510024**** | 0 | 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注:公司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32519202******,截止2024年7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贾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百仕威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百仕威实业(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可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为甲方一孙公司,同时作为甲方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24****,截止2024年7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泰铢0元、美元0元、日元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三为甲方一子公司,同时作为募集资金的中转方,须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将相关款项划转至甲方二的专户,从而保证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监管。
2、甲、乙、丙均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专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贾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并提前不少于30天通知乙方;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一和甲方二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和甲方二应当确保专户银行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应按月(每月6日前)向丙方提供甲方三用于中转募集资金相关银行账户的专户银行对账单,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三相关银行账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
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一所在地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