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四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8,539,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68.1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8,097,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
67.8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0.306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2,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0.3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0.306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06,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109,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8608%;反对10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102%;弃权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29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44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7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0736%;反对76,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684%;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5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张婷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