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7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20年11月20日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1,06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52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60,19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22.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4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34%。2021年1月18日,公司完成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工作。除上述行为外,超募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为12,206.20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0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事项。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本次变更后,原超募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2025年3月31日,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余额 | 资金用途 |
1 |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红山支行 | 7471****4303 | 12,206.20 | 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因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该协议。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就《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监管协议》变更部分内容:
《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规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仅用于泰国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变更为“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中甲方、乙方、丙方联系方式进行更新。
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上述修改的条款外,《监管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2、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自生效后,即成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