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