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立足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
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该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其经营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七、《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额度适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 王光昌 | 徐何生 |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