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我们认为:公司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新增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翰林 | 徐何生 | 王光昌 |
2023年8月30日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