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20 |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 公告编号:2023-045 |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按照上市时间计算,本次应当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45,620,618股。因此,本次实际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45,62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206%;剔除董监高锁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1,405,154股,占公司总股本11.405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2654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23,710,6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76,289,3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4%。
2021年6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89,35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9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年12月27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9,081,8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9.08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5,620,61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620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405,154股,占公司总股本11.4052%。上述股份将于2023年12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公司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张镤、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张镤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6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6)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7)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8)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6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5)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7)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霜霜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6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杨庆锋就其持有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申报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6月25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5)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6)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7)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8)如公司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45,62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20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405,154股,占公司总股本11.4052%。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1 | 张镤 | 41,163,754 | 41,163,754 | 10,290,938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56,864 | 4,456,864 | 1,114,216 |
合计 | 45,620,618 | 45,620,618 | 11,405,154 |
注:(1)股东张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根据董监高锁定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上述人员在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股东张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间接股东杨庆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间接股东周霜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直接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的股份,根据董监高锁定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上述人员在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前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前述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5,918,151 | 45.92% | - | 45,620,618 | 297,533 | 0.30%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45,918,151 | 45.92% | - | 45,620,618 | 297,533 | 0.3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4,081,849 | 54.08% | 45,620,618 | - | 99,702,467 | 99.70% |
三、总股本 | 100,000,000 | 100% | - | - | 100,000,000 | 100% |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剔除董监高锁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1,405,1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052%。(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润阳科技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润阳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