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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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20 | 证券简称:润阳科技 | 公告编号:2024-072 |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4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公开发行2,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3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201.98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2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1043号《验资报告》。
二、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为公司已在泰国设立的全资孙公司“泰阳新材料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新材料”),新增实施地点为泰国春武里府是拉差县,增加的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全资孙公司泰阳新材料、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存放币种为泰铢以及美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根据募投项目的开展推进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向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存放币种为“人民币”,用于公司增加的实施主体泰阳新材料实施的“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由公司、孙公司、保荐机构以及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本次已新增加开立了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存放币种为人民币,用于“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及增加的实施主体孙公司泰阳新材料,与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增加的实施主体孙公司泰阳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币种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 | 开立情况 |
泰阳新材料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301201568 | RMB | 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 | 0.00元 | 本次新增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泰阳新材料(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龙凡、陆晓航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