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24  润阳科技(300920)公司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 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庆 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4,046,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4.04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64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6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4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4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4,672,89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27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7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4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4008%。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670,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8,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54,04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

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五)《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82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审计业务实际需求、审计范围等因素,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协商确定2026年度年报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费用总额按照 前述标准浮动不超过10%确定。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8,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七)《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 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八)《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0,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 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弃权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同意10,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3%;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关联股东张镤女士,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童晓 玲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43,645,717股。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8,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十)《关于补选彭加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4,03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 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14,6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十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