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凌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6人,代表股份79,0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9人,代表股份78,97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5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未达到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触发值考核目标,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35,159,4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实施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议案1 |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3,828,400 | 99.93% | 30,500 | 0.07% | 0 | 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11,400 | 27.21% | 30,500 | 72.79% | 0 | 0.00% | |||
议案2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8,987,800 | 99.96% | 30,500 | 0.04% | 0 | 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61,800 | 66.96% | 30,500 | 33.04% | 0 | 0.00% |
注:
1、公司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1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35,159,400股;
2、上述议案2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律师、张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