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2024年10月23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43,6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55.9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37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32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5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32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9%;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86%;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53%;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1%。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