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2026 年4 月27 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 9:15-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14 日(星期四)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 人,代表股份38,84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49.73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 人,代表股份 38,80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1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3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 人,代表股份46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42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37,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 号 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张磊先生、徐克哲先生、王艳梅女士向 股东会作《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855%;反对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4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
同意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502%;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关联股东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闫兆金、石娜、王健伍、杜继远、殷凤伟对本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38%;反对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38,8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2%;反对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陈虹帆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