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核查意见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法本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法本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661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66.16万元,期限6年,存续期间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66.1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法本转债”,债券代码“123164”。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3年6月6日,因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法本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11.12元/股调整为11.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本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法本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依据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依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法本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1.09元/股)的130%(含130%,即14.42元/股),已触发“法本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公司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结合当前市场与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法本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自本次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3个月内(即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法本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3年9月14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法本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法本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法本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法本转债”的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法本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法本转债”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张
名称 | 与本公司关系 | 期初持有可转债数量(2022年12月13日) | 期间买入数量 | 期间卖出数量 | 期末持有可转债数量(2023年6月14日) |
严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101,218 | 0 | 2,101,218 | 0 |
吴超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392 | 0 | 392 | 0 |
李冬祥 | 董事 | 55,706 | 0 | 55,706 | 0 |
王奉君 | 监事 | 35,745 | 0 | 35,745 | 0 |
郑呈 | 副总经理 | 13,927 | 0 | 13,927 | 0 |
宋燕 | 副总经理 | 41,780 | 0 | 41,780 | 0 |
除以上人员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法本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法本转债”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法本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法本信息本次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法本信息本次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西方 赵慧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