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为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保函等。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授信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或子公司与授信机构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具体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银行及金融机构 | 额度(万元) |
1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20,000 |
2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 不超过20,000 |
3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20,000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前海分行 | 不超过25,000 |
5 | 华兴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40,00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50,000 |
7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 不超过50,000 |
8 | 其他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 | 不超过100,000 |
合计 | 不超过325,000 |
同时,为便于具体授信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公司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一切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借款、融资等相关事项的有关法律文件。
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所需要。通过银行授信的融资方式补充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加公司经营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保函等。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授信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公司或子公司与授信机构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