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95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6,406,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2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5,661,8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4,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744,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4,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83%。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6,394,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2,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9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7%;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8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6,396,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4,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76%;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7%;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9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6,394,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32,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9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7%;
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8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