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 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 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 起始日 | 质押 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 用途 |
严华 | 是 | 22,000,000 | 16.82% | 5.32% | 是(IPO首发限售股) | 否 | 2023年12月12日 | 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资金需求 |
9,600,000 | 7.34% | 2.32% | 是(IPO首发限售股) | 否 | 2023年12月13日 | 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个人资金需求 | ||
合计 | 31,600,000 | 24.16% | 7.64% | -- | -- | -- | -- | -- | -- |
注:1、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内,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截至2023年12月13日的股本总数413,399,485股计算。
3、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累积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严华 | 130,811,037 | 31.64% | 54,000,000 | 85,600,000 | 65.44% | 20.71% | 85,600,000 | 100% | 45,211,037 | 100% |
合计 | 130,811,037 | 31.64% | 54,000,000 | 85,600,000 | 65.44% | 20.71% | 85,600,000 | 100% | 45,211,037 | 100% |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8.35%,占公司总股本的5.81%,对应融资余额15,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22.93%,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对应融资余额15,100万元。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备相应的资金偿付能力。
(三)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人员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