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3,530,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3,441,442股,占上市公司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的31.1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69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0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8%。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3,449,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1,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3,449,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33,446,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同意2,6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46,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刘芳女士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
同意2,60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4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同意2,6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1,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3,9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同意2,6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3,9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3,9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刘芳女士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
同意2,6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06%;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3,453,9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申芳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