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法本信息股票代码:3009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4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6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法本信息、上市公司、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严华先生 |
木加林 | 指 |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耕读邦 | 指 |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嘉通 | 指 |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动 | 指 | 严华先生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受让方、乙方、济南汇赢 | 指 | 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公告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以截至2024年7月2日总股本428,708,945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176,350股后,以股本422,532,595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严华性别:男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居留权身份证号:42062519**********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
通讯方式:0755-2363****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
企业名称: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8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760M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04经营期限:2015-02-04至2045-02-0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
企业名称: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9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93830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05经营期限:2015-02-05至2045-02-0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
企业名称: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303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1763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12经营期限:2015-02-12至2045-02-1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系公司为实施员工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严华先生分别持有木加林71.92%的合伙份额,嘉嘉通73.50%的合伙份额,耕读邦99%的合伙份额,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严华先生;故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均受严华先生实际控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法本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济南汇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290,000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的5.99%。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8.28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209,401,200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
严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13,081.10 | 30.96% | 10,552.10 | 24.9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70.28 | 7.74% | 741.28 | 1.7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810.83 | 23.22% | 9,810.83 | 23.22% | |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40.40 | 2.46% | 1,040.40 | 2.4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合计 |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 | 16,202.30 | 38.35% | 13,673.30 | 32.3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391.48 | 15.13% | 3,862.48 | 9.1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810.83 | 23.22% | 9,810.83 | 23.22% |
注: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严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290,000股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股份(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90%(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99%)。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25,290,000股股份。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按照本协议条款,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80%,具体价格为8.28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09,40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玖佰肆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39,40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玖佰肆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3、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4、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获得批准或通过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到首笔转让款的3个工作日内,未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因甲方相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求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0.05%/日的费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准备和执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其超过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6、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认可并同意选择本协议签署地(本协议签署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7、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捺印、乙方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深交所、登记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严华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80,140,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8.97%。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买卖法本信息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声明;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日期:2024年7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法本信息 | 股票代码 | 30092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严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其他: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被动稀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162,023,037股 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38.35%(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36,733,037股 股变动后的持股比例:32.36%(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变动数量:减少25,290,000股 变动比例:下降5.99%(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协议转让的出让方 |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日期: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