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 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 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 起始日 | 质押 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 用途 |
严华 | 是 | 15,000,000 | 14.22% | 3.50% | 否 | 否 | 2024年12月16日 | 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个人资金需求 |
注: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累积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累计质押 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合计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合计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严华 | 105,521,037 | 24.61% | 85,140,000 | 80.69% | 19.86% | 0 | 0 | 0 | 0 |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000 | 2.43% | 0 | 0 | 0 | 0 | 0 | 0 | 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000 | 2.43% | 0 | 0 | 0 | 0 | 0 | 0 | 0 |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000 | 2.43%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136,733,037 | 31.89% | 85,140,000 | 62.27% | 19.86% | 0 | 0 | 0 | 0 |
注:本公告各表格中若比例合计项与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77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7.5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79%,对应融资余额约1.60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4,744.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4.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07%,对应融资余额约3.01亿元。
(三)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致使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等方式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将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控制股份质押比例。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