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及一致行动人)

查股网  2025-03-07  法本信息(300925)公司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法本信息股票代码:3009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严华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29.99999%签署日期:2025年3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法本信息、上市公司、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2.4179%下降为29.99999%。
木加林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耕读邦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嘉通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公告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以截至2025年3月7日总股本428,708,945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926,350股后,以股本421,782,595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严华性别:男国籍:中国,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62519**********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通讯方式:0755-2363****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企业名称: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8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760M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04经营期限:2015-02-04至2045-02-0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企业名称: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9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93830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05经营期限:2015-02-05至2045-02-0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企业名称: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303室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1763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02-12经营期限:2015-02-12至2045-02-1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系公司为实施员工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严华先生分别持有木加林71.92%的合伙份额,嘉嘉通73.50%的合伙份额,

耕读邦99%的合伙份额,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严华先生;故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均受严华先生实际控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法本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为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员工投资入股期已经多年,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与公司风雨同舟,共同成长。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员工获取部分资金改善生活的需要,以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同时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计划在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653,472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3.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严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低。本次权益变动后,严华先生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严华先生持有公司105,521,037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5.0179%),其中,79,140,778股为公司董监高锁定股份,26,380,259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木加林持有公司10,404,000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66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耕读邦持有公司10,404,000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66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嘉嘉通持有公司10,404,000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667%),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木加林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8,3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980,000股;耕读邦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2,080,000股;嘉嘉通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2,080,000 股,合计减持股份10,198,3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合计持有公司126,534,737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9.99999%。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数量(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集中竞价2025/2/14-2025/3/628.071,358,3000.3220%
大宗交易2025/2/19-2025/3/624.331,980,0000.4694%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集中竞价2025/2/14-2025/3/628.071,350,0000.3201%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宗交易2025/2/19-2025/3/624.382,080,0000.4931%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集中竞价2025/2/14-2025/3/628.061,350,0000.3201%
大宗交易2025/2/19-2025/3/624.382,080,0000.4931%
合计10,198,3002.4179%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严华合计持有股份105,521,03725.0179%105,521,03725.01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6,380,2596.2545%26,380,2596.2545%
有限售条件股份79,140,77818.7634%79,140,77818.7634%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10,404,0002.4667%7,065,7001.675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002.4667%7,065,7001.675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10,404,0002.4667%6,974,0001.653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002.4667%6,974,0001.653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10,404,0002.4667%6,974,0001.653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002.4667%6,974,0001.653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136,733,03732.4179%126,534,73729.9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7,592,25913.6545%47,393,95911.2366%
有限售条件股份79,140,77818.7634%79,140,77818.7634%

注: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严华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47,44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1.2475%。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严华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日期:2025年3月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科技园B座1层-6层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法本信息股票代码3009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严华、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其他: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136,733,037股 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32.4179%(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26,534,737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29.99999 %(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变动数量:减少10,198,300股 变动比例:下降2.4179%(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量的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木加林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8,3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980,000股;耕读邦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2,080,000 股;嘉嘉通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1,35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2,080,000 股,合计减持股份10,198,300股。

(以下无正文)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严华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日期:2025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