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2 月27 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2 月 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2 月27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 号威大科技园B 座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7 人,代表股份107,509,98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5,521,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8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6 人,代表股份1,988,9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 人,代 表股份1,988,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6 人,代表股份1,988,9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3,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1%;
反对351,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弃权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74%;
反对351,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27%;
弃权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
反对35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弃权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66%;
反对35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35%;
弃权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111,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4%;
反对35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弃权43,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69%;
反对35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38%;
弃权43,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