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博俊科技(300926)公司公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 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一对一沟通;

(四) 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五)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六) 邮寄资料;

(七) 媒体采访及报道;

(八) 现场参观;

(九)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

(十) 走访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 公司也可通过专栏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

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专栏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

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座谈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事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二) 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统的业务培训;

(三)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

务指导;

(四) 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五)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六) 接受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 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八)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九) 危机处理: 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及时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 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

开公开致歉会, 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