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8  江天化学(30092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27证券简称:江天化学公告编号:2023-034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3号)同意注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8,469,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991,662.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477,837.95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UAA20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结合前述变更,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580533225158573,164,563.33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甲醇下游新材料及中间体一体化技改项目)一期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50130188000233014634,346.43
合计-73,798,909.76-

注:募集资金余额中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通知存款1,8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金额7,379.89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甲醇下游新材料及中间体一体化技改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时,需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款申请审批表、结算业务委托书及符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使用用途约定的相关材料。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文件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无需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中具体项目投资用款明细进行审核,若存在资金用途与事先约定不符的情况,应立即与甲方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将划款资料退回甲方修改,乙方对支付凭证所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划款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杨丹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