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02,188,094股,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02,188,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188,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188,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和陈玮婧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