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已就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对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张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