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6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
经查,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在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截至2024年3月29日,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11%,后续继续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多次达到5%。截止2024年5月24日,合计持股比例为5.23%。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5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