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近日收到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8日,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收到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由于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当事人分别对公司“5·25”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二名工人死亡)的发生负有责任及领导责任。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对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次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汪志荣作出罚款人民币币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78,418.87)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处理善后工作,积极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公司认真总结并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在全公司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改专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度,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对事故中死亡的二名工人已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各类员工安全培训,做到安全管理常态化、科学化,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隐患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该行政处罚造成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