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7月25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978,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78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4,92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2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7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2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7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0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本议案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9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3.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万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