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370,459股,占股份总数的75.3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547,500股,占股份总数的
74.54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2,959股,占股份总数的0.823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70,459股,占股份总数的4.8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47,500股,占股份总数的4.04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2,959股,占股份总数的0.823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0,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05%;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2%;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05%;反对1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2%;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朱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