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3-046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2,104,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130,32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11,775,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16,285,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4,50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股份11,775,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补选顾秦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2,10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85,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顾秦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02补选郑长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2,104,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85,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郑长虹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9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21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13,6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85,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董宇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