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
经认真审阅沈立眀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立眀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利芳 顾秦华 郑长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