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7  三友联众(300932)公司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新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新强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其拟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新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2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9.79%)。徐新强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61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895%。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徐新强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新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2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9.7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占比例:计划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61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895%。若公司在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徐新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徐新强先生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

徐新强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徐新强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徐新强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徐新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