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3 证券简称:中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债券代码:123147 债券简称:中辰转债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杜南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28,98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0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25,7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2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2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0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2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14,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4,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7%;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持有公司“中辰转债”的关联股东宜兴润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化律师、宋伟鹏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