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正强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53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7,53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
2.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9%。
3. 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536,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0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秦桂森律师、黄靖渝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