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信测标准(300938)公司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激励资格,且均已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58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