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8  信测标准(30093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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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3-217债券代码:123231 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9:15至15:00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A601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杰中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206,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59,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6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447,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9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4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6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4,204,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04,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2,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铭鸿、张厚旺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