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20  信测标准(30093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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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4-066债券代码:123231 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至15:00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A601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杰中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922,0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98%。其中: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36,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②.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85,5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10%。

③.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9,5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9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2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3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1.吕杰中

表决结果:同意11,624,62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关联股东高磊应回避表决,其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为无效票。关联股东吕杰中、吕保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36,069,379股。

2.吕保忠

表决结果:同意11,624,62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关联股东高磊应回避表决,其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为无效票。关联股东吕保忠、吕杰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36,069,379股。

3.袁奇

表决结果:同意61,592,23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关联股东袁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180,000股。

4.李生平

表决结果:同意58,447,07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关联股东李生平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3,325,154股。

5.李国平

表决结果:同意60,747,29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关联股东李国平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1,024,933股。

6.肖国中

表决结果:同意57,272,17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7%。

关联股东肖国中、青岛信策鑫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4,500,060股。

7.张敏

表决结果:同意61,77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8.陈若华

表决结果:同意61,77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9.吴华亮

表决结果:同意61,77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2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1%。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3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1. 杨宇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

2. 刘婉如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潘惜春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

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皮勇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林文婷

表决结果:同意61,837,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4,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2%。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2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79,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铭鸿、余申奥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