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1-11  南极光(300940)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有利于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未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五、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