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6-04-30  南极光(300940)公司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极光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婷婷 | 联系电话: 0755-2586983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谭璐璐 | 联系电话: 0755-258698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 1 )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 2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次 |

|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 1 )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 2 )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 1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代表人每月通过银行邮件查询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 情况,共 12 次 |

| ( 2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是 |

|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 1 )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 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股东会召开 情况 |

| ( 2 )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次,通过审议会议文件了解公司董事会召开 情况 |

| 5. 现场检查情况 | |

| ( 1 )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 目 ”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总额不 变的情况下,对定增募投项目 “Mini/Micro-LED 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 、 “ 中 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 及 “ 新型显示技 术研发中心项目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进行调整,由 2025 年 10 月 11 日延期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 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用途和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Mini/Micro-LED 显示 模组生产项目 ”“ 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 目 ”“ 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 2026 年 4 月 11 日延期至 2027 年 4 月 11 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 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

| ( 1 )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4 次 |

| ( 2 )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 1 )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3 次 |

| ( 2 )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 、关于南极光 2024 年度及 2025 半年度跟踪报 告; 2 、关于南极光 2025 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

| ( 3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 1 )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 2 )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 3 )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 1 )培训次数 | 1 次 |

| ( 2 )培训日期 | 2025 年 12 月 10 日 |

| ( 3 )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要求及市场处罚 案例 |

| 11. 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 ( 1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 2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 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 3 )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 4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 | 不适用 |

| ( 5 )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 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 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是 | 经核查, 2025 年 12 月公司子公 司香港南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 一项未完全遵循流程签订合同、支 付预付款事项。公司对此已进行了 整改,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相 关解除协议,全额收回上述预付 款。审计机构认为上述事项不影响 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 计意见,认为南极光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后续,公司将严格遵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力度,全面关注和跟踪公司各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 项业务相关协议的对外签订情况, 对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进行严格把 关,有效提升公司内控水平。 |

| 3. 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 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 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 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

|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的 减持意向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及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补充赔偿责任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

| 诺 | | |

| 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 明、潘连兴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兴关于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 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 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 的一致行动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5.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关于所持 股份的限售期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国 泰君安 ” )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海通证券 ” )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 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 “ 交割日 ” )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 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 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 ) 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 ) 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 施;( 3 ) 2025 年 9 月 16 日,因洛阳中超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 监管措施。 |

|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卢婷婷

谭璐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