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瑞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9-28  易瑞生物(300942)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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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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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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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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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2、股东大会;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4、一对一沟通;5、电话咨询;6、邮寄资料;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9、现场参观;10、公司网站;11、年度报告说明会;12、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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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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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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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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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公司网站、 现场参观、 接受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接待与推广工作应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有意愿来访公司的媒体、调研机构及个人等应当向公司进行预约,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对象说明来访目的、提供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进行预约及登记备查。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审定预约及登记备查表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来访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未经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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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在接待与推广工作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提前将不涉及公司敏感信息的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来访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来访对象考察公司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自理,公司不得向来访对象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并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等程序。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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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述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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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七章 信息披露登记备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归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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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第五十五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五十六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 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