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瑞生物: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瑞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瑞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号),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60,000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86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62,495,12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4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8,364,87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9.57%。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00,86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90,526,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10,333,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分别是:易瑞(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易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瑞创投”)、朱海、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凯瑞”)、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达瑞”)。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述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的承诺 | 朱海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易瑞创投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
易凯瑞、易达瑞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2)若未能履行作出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则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声明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以上承诺不因声明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易凯瑞、易达瑞 |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总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二项有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1)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②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之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公告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新股的计划,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后实施。 如发行人股东已公开发售股票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本人/本公司亦将依照相关股份发售或转让价格购回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票。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本公司同意公司自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现金红利,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本公司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本公司承担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本公司履行完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
朱海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
朱海、易瑞创投 | 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各自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自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及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所获得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
朱海 | 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承诺 | 如因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使得发行人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因公司及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承担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赔偿、费用)及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保证日后不会就此事向发行人追偿。 | |
朱海、易瑞创投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 |
朱海、易瑞创投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发行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成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2、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股东义务。 3、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认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本公司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人/本公司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公司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5、本承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做的承诺 | 朱海、易瑞创投 |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朱海、易瑞创投、易凯瑞、易达瑞 | 关于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宜的承诺 | 1、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次可转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 3、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次可转债,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减持发行人股票、本次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其他承诺 | 朱海 | 其他承诺 | 根据朱海和王金玉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王金玉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2,427,502股转让给朱海,将通过易瑞创投、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有的公司12.4495%股权转让至朱海。本次股份分割后,朱海先生将直接持有易瑞生物18.7631%的股权,通过易瑞创投、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有易瑞生物35.7847%的股权。朱海就其持有的股份,将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对相关股份锁定的规定以及其与王金玉女士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上市日发行价为5.31元/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上市后6个月末(2021年8月9日)收盘价为34.14元/股,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股东将继续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4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3,305,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8%;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易瑞(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1,001,310 | 151,001,310 | 37.67% |
2 | 朱海 | 75,213,909 | 75,213,909 | 18.76% |
3 | 深圳易凯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544,903 | 23,544,903 | 5.87% |
4 | 深圳易达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544,903 | 23,544,903 | 5.87% |
合计 | 273,305,025 | 273,305,025 | 68.18% |
注1:易瑞创投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39,420,000股尚处于质押状态,朱海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有4,500,000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朱海先生除直接持股外,通过易瑞创投、易凯瑞、易达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朱海先生于2023年9月27日因个人工作安排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朱海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注3:根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朱海先生/易瑞创投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朱海先生/易瑞创投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易凯瑞、易达瑞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易凯瑞、易达瑞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注4: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股份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90,526,991 | 72.48% | 75,213,909 | 273,305,025 | 92,435,875 | 23.06% |
高管锁定股 | 17,221,966 | 4.30% | 75,213,909 | - | 92,435,875 | 23.06% |
首发前限售股 | 273,305,025 | 68.18% | - | 273,305,025 | -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10,333,009 | 27.52% | 198,091,116 | - | 308,424,125 | 76.94% |
三、总股本 | 400,860,000 | 100.00% | 273,305,025 | 273,305,025 | 400,86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雪梅 余前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