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松鹤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1,274,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14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东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140,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62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4%。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30,815,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5691%;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及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24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5691%;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谢南希、毛圣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