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4-00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松鹤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2023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取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取消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9,919,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97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东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914,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9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0%。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5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29,91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谢昕辰、毛圣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