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曼卡龙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61,200,000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57,168,86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599,877.12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9,759,999.3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0,839,877.7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5日对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元)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8110801012702732552 | 277,069,787.93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元)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3301040160023799557 | 326,804,821.43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8110801012102723259 | 85,610,751.42 |
合 计 | - | 689,485,360.78 |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银行账号:
8110801012102723259)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公司将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保荐机构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沈 斌 朱庆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