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进展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进
展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已于2024年1月3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61,200,000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57,168,86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0,599,877.1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759,999.3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0,839,877.7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5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曼卡龙@Z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8110801012702732552 | 277,069,787.93[注1] |
全渠道珠宝一体化综合平台建设 | 杭州银行高新支行 | 3301040160023799557 | 326,804,821.43[注1] |
“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 | 杭州银行高新支行 | 3301041060000384044 | 0.00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8110801012102723259 | 85,610,751.42[注1][注2] |
注1:以上余额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2:该专户将在结算后注销,届时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斌、朱庆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