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4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陈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492号德必易园A座8楼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748,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989%。(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3,603,59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222,055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4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0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0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0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9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反对141,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4%;弃权1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47,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68%;反对141,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0%;弃权1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84,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4%;反对144,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弃权18,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4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00%;反对144,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8%;弃权18,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74,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3%;反对1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8%;弃权2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30,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31%;反对1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3%;弃权2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