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冠中生态 股票代码:300948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GREENSUM ECOLOGY CO., LTD.(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2023年8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07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0,000.00万元(4,000,00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0,000.00万元(4,000,0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9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3年7月21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84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冠中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4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8月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冠中转债”,债券代码“123207”。
公司已于2023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QINGDAO GREENSUM ECOLOGY CO., 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冠中生态 |
股票代码 | 300948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林 |
董事会秘书 | 张方杰 |
成立日期 | 2000年8月30日 |
注册资本 | 14,001.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森林固碳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施工专业作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一)2021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发行人以实施利润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93,34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46,670,000股。本次转增方案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由93,340,000股增至140,01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 106,811,849 | 76.29%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 33,198,151 | 23.71% |
合计 | 140,010,000 | 100.00% |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冠中生态主要从事生态环境建设业务,具体包括以植被恢复为主的生态修复业务以及部分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等城市环境建设业务,属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行业”。历经多年的行业深耕和研发积累,公司已成为集技术研发、关键材料生产、关键装备研制、项目设计、施工、管护为一体的专业性生态修复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生态修复 | 30,051.87 | 66.29% | 33,712.68 | 83.98% | 25,882.13 | 88.71% |
其中:植被恢复 | 6,653.90 | 14.68% | 11,957.18 | 29.79% | 17,658.54 | 60.52% |
水环境治理 | 2,890.54 | 6.38% | 532.36 | 1.33% | 5,990.35 | 20.53% |
综合性治理 | 20,507.43 | 45.24% | 21,223.14 | 52.87% | 2,233.24 | 7.65% |
城市环境建设 | 15,033.21 | 33.16% | 6,340.70 | 15.80% | 3,294.90 | 11.29% |
其中:园林绿化 | 12,864.45 | 28.38% | 3,855.42 | 9.60% | 971.43 | 3.33% |
市政公用 | 2,168.76 | 4.78% | 2,485.28 | 6.19% | 2,323.47 | 7.96% |
其他业务 | 249.88 | 0.55% | 89.99 | 0.22% | - | - |
合计 | 45,334.96 | 100.00% | 40,143.37 | 100.00% | 29,177.04 | 100.00% |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40,010,000股,限售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0,350,000 | 50.25%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69,660,000 | 49.75% |
股份总数 | 140,010,000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0,115,750 | 35.79% | 50,115,750 |
2 | 许剑平 | 境内自然人 | 12,299,250 | 8.78% | 12,299,250 |
3 | 于庆周 | 境内自然人 | 5,680,000 | 4.06% | - |
4 | 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554,500 | 3.97% | 5,554,500 |
5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520,750 | 3.94% | - |
6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981,850 | 2.13% | - |
7 | 青岛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380,500 | 1.70% | 2,380,500 |
8 | 潍坊市创新创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010,575 | 1.44% | - |
9 |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009,000 | 1.43% | - |
10 | 淄博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999,999 | 1.43% | - |
合计 | 90,552,174 | 64.67% | 70,350,000 |
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于2022年12月更名为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冠中投资
截至本报告期末,冠中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5.7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冠中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667886786P | |
成立时间 | 2007年12月20日 | |
注册资本 | 2,10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2,1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号楼)1楼107户A | |
经营范围 |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代客理财、吸收存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新产品开发,企业管理咨询。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冠中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本身不从事实际生产活动,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 |
股权结构 | 李春林和许剑平分别持有51%、49% | |
(万元)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总资产 | 4,375.50 | |
净资产 | 3,980.28 | |
营业收入 | - | |
净利润 | -94.42 |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春林、许剑平夫妇
截至本报告期末,李春林、许剑平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0.2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剑平直接持有公司12,299,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78%;李春林和许剑平通过冠中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0,115,7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79%,通过和容投资间接控制公司5,554,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通过博正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380,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
李春林先生: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1989年7月至1994年5月,就职于青岛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历任科员、车间主任;1994年5月至2000年8月,就职于青岛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09年4月,就职于青岛兰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青岛高次团粒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就职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许剑平女士: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建筑管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991年7月至1993年3月,就职于青岛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任职员;1993年3月至1995年3月,就职于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任职员;1995年3月至1999年4月,就职于(株)藤田.大林组森茂项目部,任工程主管;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就职于青岛兰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9年4月,就职于青岛兰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青岛高次团粒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就职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40,000.00万元(400.00万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709,870张,即270,987,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75%。
(三)发行价格:100元/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000.00万元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冠中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国金证券包销。
(七)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709,87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7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缴款认购1,275,526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1.89%;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可转债数量为14,604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7%。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可转债前10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张) | 占总发行比例(%) |
1 | 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31,757.00 | 35.79 |
2 | 许剑平 | 351,377.00 | 8.78 |
3 | 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司 | 158,687.00 | 3.97 |
4 | 青岛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 68,008.00 | 1.70 |
5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28,320.00 | 0.71 |
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25,328.00 | 0.63 |
7 |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FT | 19,404.00 | 0.49 |
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604.00 | 0.37 |
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0,886.00 | 0.27 |
1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0,106.00 | 0.25 |
合计 | 2,118,477.00 | 52.96 |
注:前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850.09万元,具体包括: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670.00 |
法律服务费用 | 66.04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9.72 |
资信评级费用 | 37.7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2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89 |
合计 | 850.09 |
注:上述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709,87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7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缴款认购1,275,526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1.89%;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可转债数量为14,604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67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39,33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7日将上述款项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23号”《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发行人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李春林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张方杰 |
电话
电话 | 0532-58820001 |
传真
传真 | 0532-58820009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黎慧明、朱可 |
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 | 周马枭芸 |
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 | 吴立慧、黄翰卓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传真
传真 | 021-68826800 |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负责人 | 顾功耘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 王蕊、陈静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20511000 |
传真
传真 | 021-20511999 |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1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负责人 | 李尊农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
经办注册会计师
经办注册会计师 | 丁兆栋、王丽丽、田迷迷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51423818 |
传真
传真 | 010-51423816 |
会计师事务所2
会计师事务所2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负责人 | 谭小青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
经办注册会计师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刘玉显、崔阳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65542288 |
传真
传真 | 010-65547190 |
(五)资信评级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 闫衍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 |
经办评级人员
经办评级人员 | 刘冠男、刘彦迪、李慧莹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10-66428877 |
传真
传真 | 010-66426100 |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88668888 |
传真
传真 | 0755-82083947 |
(七)股份登记机构
股份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21899999 |
传真
传真 | 0755-21899000 |
(八)收款银行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开户名
开户名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账号 | 51001870836051508511 |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4号)同意注册批复。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40,000.00万元),期限6年。
2、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
4、发行数量:400万张。
5、上市规模:40,000.00万元。
6、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9,149.91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工程项目建设 | 51,965.83 | 28,000.00 |
1.1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22,326.39 | 14,000.00 |
1.2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20,961.91 | 10,000.00 |
1.3 | 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 | 5,400.18 | 3,000.00 |
1.4 | 乐平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 | 3,277.36 | 1,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63,965.83 | 40,000.00 |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55.00万元后的金额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32902028010308 |
2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69010078801000006879 |
3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 211749042383 |
4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 38090101040086446 |
5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3201647350 |
6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2501647351 |
7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 | 802030200768922 |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40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1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27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初始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修正程序: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九)转股股数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十一)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二)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冠中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国金证券包销。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40,00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12,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四)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冠中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8569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28569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140,01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140,01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3,999,94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48”,配售简称为“冠中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冠中生态”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冠中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五)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370948”,申购简称为“冠中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2023年7月21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7月24日(T+1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
2023年7月24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7月25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冠中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7月25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十六)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15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公司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项可能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公司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公司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
(二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工程项目建设 | 51,965.83 | 28,000.00 |
1.1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22,326.39 | 14,000.00 |
1.2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20,961.91 | 10,000.00 |
1.3 | 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 | 5,400.18 | 3,000.00 |
1.4 | 乐平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 | 3,277.36 | 1,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63,965.83 | 40,000.00 |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55.00万元后的金额
(二十一)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三)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七节 发行人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公司聘请了中诚信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资信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本次发行的公司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行债券,无需要履行的债券偿还义务。
第八节 偿债措施本公司聘请了中诚信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资信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本次发行的公司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报告期内,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 2022年度 /2022.12.31 | 2021年度 /2021.12.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流动比率 | 2.31 | 3.01 | 2.41 |
速动比率 | 1.20 | 1.88 | 1.3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6.35% | 27.49% | 33.43% |
利息保障倍数 | 21.87 | 176.63 | 27.50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一、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41倍、3.01倍和2.31倍,总体较为平稳。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1.38倍、1.88倍和1.20倍,速动比率偏小主要是因为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承接的项目出现规模大、结算周期长的特点,导致合同资产结存金额偏大。总体上,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处于合理水平。
二、资产负债率与利息保障倍数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43%、27.49%和36.35%,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7.50倍、176.63倍及21.87倍;2021年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主要系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净资产增加所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较高水平,偿债能力较强。
三、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偿债指标比对情况如下:
偿债指标
偿债指标 | 可比公司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比率 | 东珠生态 | 1.41 | 1.36 | 1.53 |
正和生态 | 1.50 | 1.52 | 1.33 | |
绿茵生态 | 3.47 | 3.79 | 2.68 | |
节能铁汉 | 0.65 | 0.73 | 0.83 | |
蒙草生态 | 1.22 | 1.15 | 0.91 | |
平均值 | 1.65 | 1.71 | 1.45 | |
冠中生态 | 2.31 | 3.01 | 2.41 | |
速动比率 | 东珠生态 | 0.45 | 0.45 | 0.54 |
正和生态 | 1.14 | 1.32 | 1.13 | |
绿茵生态 | 3.34 | 3.42 | 2.22 | |
节能铁汉 | 0.36 | 0.41 | 0.44 | |
蒙草生态 | 0.94 | 0.91 | 0.67 | |
平均值 | 1.25 | 1.30 | 1.00 | |
冠中生态 | 1.20 | 1.88 | 1.38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东珠生态 | 59.83% | 60.02% | 55.40% |
正和生态 | 61.69% | 55.96% | 62.81% | |
绿茵生态 | 50.29% | 48.72% | 39.40% | |
节能铁汉 | 78.00% | 74.48% | 77.45% | |
蒙草生态 | 64.23% | 64.04% | 63.90% | |
平均值 | 62.81% | 60.65% | 59.79% | |
冠中生态 | 36.35% | 27.49% | 33.43% |
数据来源:Wind、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注:绿茵生态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故同步调整可比数据
与同行业相比,公司流动比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速动比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当,报告期内,代表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指标处于合理水平。此外,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YZH/2021JNAA10038”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258号”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0301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在确定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时,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和经营状况综合考虑。公司首先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金额占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较大或占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较大。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比率(倍) | 2.31 | 3.01 | 2.41 |
速动比率(倍) | 1.20 | 1.88 | 1.3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6.35% | 27.49% | 33.4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6.11% | 26.87% | 32.58%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0.37 | 0.45 | 0.42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27 | 1.37 | 1.35 |
存货周转率(次) | 0.75 | 0.81 | 0.62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1.87 | 176.63 | 27.50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10 | -0.86 | 1.12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7 | 0.37 | 0.31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85% | 3.64% | 4.99%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合同资产平均余额);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二)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口径 | 报告期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 | 稀释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 2021年度 | 6.88% | 0.40 | 0.40 |
2020年度 | 10.90% | 0.57 | 0.57 | |
2019年度 | 14.63% | 0.54 | 0.54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021年度 | 5.98% | 0.35 | 0.35 |
2020年度 | 9.47% | 0.50 | 0.50 | |
2019年度 | 14.28% | 0.53 | 0.53 |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88.97 | -2.77 | -2.71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的税收返还、减免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的税收返还、减免 | 33.11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39.17 | 985.46 | 184.90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63.72 | 269.45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3.14 | -46.31 | -2.31 |
小计 | 858.11 | 1,205.83 | 179.88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20.83 | 182.63 | 30.34 |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额(税后) | - |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737.28 | 1,023.20 | 149.5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886.18 | 6,789.51 | 6,199.66 |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149.54万元、1,023.20万元及
737.28万元,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二、财务信息查阅
公司投资者可至公司、主承销商住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亦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
三、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暂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4.0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2,415.46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条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范运行,相互协调,权责明确,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剔除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22.37万元、7,020.41万元与5,086.24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943.00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生态环境建设业务,具体包括以植被恢复为主的生态修复业务以及部分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等城市环境建设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203.67万元、40,202.90万元和45,334.96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49.20万元、7,812.72万元和5,623.46万元。
发行人业务及盈利来源、经营模式较为稳定,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能够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独立性,不存在严重依赖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一
般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范运行,相互协调,权责明确,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剔除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22.37万元、7,020.41万元与5,086.24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943.00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3.43%、27.49%、36.35%;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26.90万元、-12,022.11万元、-1,422.50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
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1JNAA100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258号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0301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之“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之“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票面利率
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1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4)债券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8)回售条款
①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27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万元,其中使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和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2,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0.00%,未超过30%。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一)通
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二)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十一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电话:021-68826021传真:021-68826800保荐代表人:黎慧明、朱可项目协办人:周马枭芸项目经办人:吴立慧、黄翰卓
二、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冠中生态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冠中生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冠中生态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