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3-045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4号)同意注册,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中生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500,943.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499,056.61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27日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23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冠中生态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32902028010308 | 70,000,000.00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冠中生态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69010078801000006879 | 70,000,000.00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冠中生态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 211749042383 | 50,000,000.00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冠中生态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 38090101040086446 | 50,000,000.00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冠中生态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3201647350 | 30,000,000.00 | 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 |
冠中生态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 | 802030200768922 | 10,000,000.00 | 乐平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 |
冠中生态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2501647351 | 113,3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393,300,000.00 | - |
注:(1)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499,056.61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分别与六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乐平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黎慧明__、__朱可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23号)。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