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9,5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吕航、徐金光、李旭修
2023年8月11日